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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简述人力资源与雇主的基本关系。
  •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作为人力资源的劳动者与雇主之间,有着既对立又共存的关系。这种对立和共存的关系,决定了人力资源的实际地位和各方面的权益。
    (一)人力资源与雇主的对立关系
    作为人力资源的劳动者与雇主之间的对立关系,根源在于人力资源个体向雇主让渡自己的劳动,雇主对人力资源发放与其劳动相应的报酬。实际上,“对立”既有平等性也有不平等性。
    (1)对立中的平等关系。
    双方都想在交换中获取更多的利益,作为双方都接受的结果应当是平等的;此外,劳动者与雇主又都是在法律面前完全平等的两个主体。
    (2)对立中的不平等关系。
    双方之间存在不平等关系的原因,其一是劳动者和雇主共居于同一个社会组织中的不同层次,先天就有着上级领导和下属服从的关系。其二是雇主有着“趋利”的本性,为了节约人工成本和获得更高的产出,有时会通过非人道的、以至非法的手段进行管理,这更加剧了双方的对立,甚至会引起劳动争议以致冲突、斗争。其三是由于劳动者与雇主在市场上的稀缺程度不同,这种市场环境也影响到他们在组织中的地位。人力资源是过剩的而雇主是稀缺的,因此求职者和已经就业的工作者就处于不利的地位。但也有人力资源具有非常高的技能、经验、稀缺的情况,他们就会处于有利的地位。
    (二)人力资源与雇主的共存关系。
    作为人力资源的劳动者与雇主之间,又有着共存以及互利的关系。因为双方是同时存在的:没有劳动者,企业就不能进行生产,雇主就不能获得利润;没有雇主,劳动者就不能获得工作岗位,没有工资收入。这样,双方必须统一,必须保证经济活动的进行。这种经济活动使双方都得到利益,使他们成为从社会索取利益的利益共同体。
    劳动者与雇主双方合作、致力于经济发展,“共存”就可以带来“共荣”的成效。在生产增长、效益提高的情况下,企业才能增加利润,劳动者才能多得工资。因此,关键是发展生产、提高效益。从根本上说要依靠雇员的劳动。所以,雇主也就开始自觉地为搞好劳动关系、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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