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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有何规定? 
  • 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应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七条和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劳部发[1994]447号)第四条的规定以及省劳动厅(浙劳办[1995]2号)的规定,用人单位确需裁减人员的,应遵循以下条件和程序进行:
    (一)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而裁员的,其参考标准为:由于市场原因,连续两年年生产任务不足六个月,造成半停产扭转无望的。具体由市(地)政府确定。
    (二)裁减人员的具体程序:
    (1)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的资料;
    (2)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的经济补偿办法;
    (3)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4)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
    劳动行政部门收到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方案后,应及时了解情况,于15日内提出意见或建议,15日内未予答复的视作同意。
    (5)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办法按劳动部劳部发[1994]481号第九条的规定执行),并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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