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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7月21日,北京特大暴雨如期而至。然而,《阿阿熊》杂志主编主任丁志健早已约好的公事,怎么可能因为一场大雨而取消。在他出门前,妻子邱艳还抱怨了一句,“怎么周末了还要谈事情,何况还要下雨。”夫妻俩约好了,16时左右打个电话,让丈夫早点回家。午后,北京城区便有地区开始落雨,至15时左右,暴雨正式光临北京。豆大的雨点,由疏落迅速转为密集,倾盆而下。晚19时,北京市防汛办发布汛情橙色预警。此时,丁志健刚谈完事,朋友挽留吃饭,他却坚持推掉了。妻子如约已经打来电话催促回家。于是,开着那辆今年4月才新买的黑色现代途胜,丁志健踏上了回家的路,但途中被广渠门桥下的积水里困住了,北京暴雨致广渠门桥下积水4米。不知道是外面水压太大,还是被什么东西挡住了,他打不开车门,也打不通报警电话,让妻子代为报警救他。等到消防员找到了被淹车辆位置,把车拉上来,里面的丁志健被救时已经奄奄一息最后经过一个多小时的抢救无效身亡。 问:丁志健是否可认定为工伤?
  •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丁志健如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的规定,即“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情形认定为工伤,其前提条件之一是受到交通事故伤害。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在车中溺水身亡算不算交通事故?对于这个问题,目前尚存争议。
    《道路交通安全法》定义的交通事故,前提条件还是因车辆在行驶过程中造成的人身财产方面的伤害事故,而丁志健不幸遇难是由于车辆在雨水中停驶后由于雨水淹没过车辆进而溺水身亡,并不是由于车辆行驶本身造成的直接伤亡。退一步说,即使从宽理解法条,将此情形界定为交通事故,接下来也面临操作上的一些问题。比如,交警部门必须先依法勘查事故现场后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且必须认定为丁志健对此事故负或者同等责任、或者次要责任甚至无责任。但是,显然,此次事故中无法将“大雨洪水”认定为事故的主要责任者,丁志健的事故责任认定还是主要的可能性居多。因此,7月21日,北京道路上被水淹的车辆有很多,交警部门是否都会认定为“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如果不能认定,那么这些受害人就难以认定为工伤。
    当然,如果丁志健不被认定为工伤,恐怕不仅是他的家属,很多人都不能接受,毕竟他是由于处理公事而不幸遇难。其实,对于丁志健能否认定为工伤的问题,我们不妨换一个视角来看。《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5项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的“因工外出期间”,是指职工不在本单位的工作范围内,由于工作需要被领导指派到本单位以外或者为了更好地完成工作,自己到本单位以外从事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工作。这里里的“外出”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到本单位以外,但是还在本地范围内。二是指不仅离开了本单位,并且到外地去了。
    第一种情况可以包括领导指派的情形,也可以包括为了更好地完成工作,自己到本单位以外的情形。第二种情况则必须是领导指派的情形。这里的“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是指在外出时间段内与本人所从事的工作任务有直接联系,或开会学习,或接洽业务,或完成一项具体工作。“伤害”包括事故伤害、暴力伤害和其他形式的伤害。丁志健是杂志的编辑部主任,他在休息天外出约谈公事是很正常的履行职责的行为,他的不幸属于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事故死亡。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5项规定认定为工伤,不仅符合情理,而且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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