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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陈雄是广州市城镇居民户,1986年4月1日到光明饮料厂工作。陈雄入职后,光明饮料厂一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1999提7月,光明饮料厂在为隐雄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时,将陈雄参加工作的时间写成1998年7月,并把陈雄的职工性质归类为临时工,根据光明饮料厂提供的材料,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便将陈雄列入外地临时工的类别,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日期从1998年7月开始。2000年11月15日,被诉人以“厂经营情况变更”为由书面通知陈雄解除劳动关系。陈雄对光明饮料厂未为其缴纳1998年7月前的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做法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光明饮料厂补缴其1998年7月前的社会养老保险费,并赔偿其失业后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造成损失。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申诉人(陈雄)在职期间,虽然被诉人(光明饮料厂)一直未与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存在事劳动关系,被诉人在1999年7月为申诉人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登记时,擅自更改申诉人城市居民的身份,将申诉人列入外地临时工的类别。同时,由于被诉人未为申诉人参加社会失业保险,造成申诉人失业后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经调解无效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裁决被诉人为申诉人补办1986年4月至1998年6月的社会养老保险手续。赔偿申诉人失业保险待遇损失4400元。 问题: 1、在此案例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否正确?为什么? 2、如果你是该企业人力资源部门的经理,你认为企业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过程中应该注意些什么问题?
  • 此案例,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正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和《广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光明饮料厂招用工,长期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已严重违反了以上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是合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均是社会保险的项目之一,因此用人单位应依法按时足额缴纳养老、失业保险费,否则,就会造成劳动者退休或失业时,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在此案中,光明饮料厂企业以更改劳动者的身份和参加工作年份达到减少缴纳劳动者的社会保险目的,显然,这种做法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是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侵犯,应当予以纠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补缴养老保险费,赔偿失业保险待遇损失,有效地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如果你是该企业人力资源部门的经理,你认为企业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过程中应该注意些什么问题?
    答:企业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中应注意:
    ①企业的劳动用工要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②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得到保护;
    ③企业的合法权益应在劳动合同中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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