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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少量节余资金用作其他用途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规定,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上市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上市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上市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2)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3)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3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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