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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药品检验机构对当事人申请复验的条件进行审核时,哪些情况不得受理?
  • 《药品质量监督抽验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收到复验申请的药品检验机构,应当对当事人申请复验的条件进行审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受理:
    (一)国家药品质量标准中规定不得复试的检验项目。
    (二)样品明显不均匀或者不够检验需要量的。
    (三)已经申请过复验并有复验结论的。
    (四)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宜复验的项目,如重量(或装量)差异、无菌、热原(细菌内毒素)等。
    (五)不按规定交纳检验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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