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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2007年1月,徐某进入在上海市徐汇区一家销售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一份自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徐某月基本工资为5000元。2008年1月1日起,徐某的工资调整为8000元每月,双方通过补充协议加以确认。2009年12月15日,销售公司书面告知徐某是否在维持原合同约定的报酬(即月薪5000元)前提下续签劳动合同,徐某书面回函称,自己的工资已调整为8000元,故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2009年12月31日,销售公司向徐某送达了劳动合同终止通知,通知称,由于徐某自己不愿意续签合同,故公司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后双方由此导致劳动争议。 假设2008年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292元整,徐某离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12000元(税前)。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徐某可以采取什么样的途径来维权?如申请仲裁,最迟应在何时申请?
  •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徐某可以通过如下途径维权:
    (1)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2)向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3)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如申请仲裁,最迟应在2010年12月31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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