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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某企业因环境整治需要从市中心区域搬迁至远郊。部分骨干员工认为路途遥远,且公司未提供上下班班车便利,不愿意去新址上班,向企业提出:这种搬迁已经导致原合同无法履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未予同意,并通知这些员工按期到新址上班,否则作旷工处理。 事后,这部分骨干员工未按通知要求到新址上班,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同时,企业对部分不需要的富余职工,未经协商,直接以签订劳动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解除劳动合同。由此,两类员工均与公司发生争议。 企业对富余员工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是否合法?为什么?
  • 企业解除合同不合法。理由如下:
    按照劳动法律规定,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双方应当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协商未达成一致的,企业方可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公司未经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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