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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拟上市公司最近三年存在对同一控制人下相同、类似或相关业务进行重组,如何判断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 拟上市公司在发行上市前,对同一控制人下与自身相同、类似或者相关的业务进行重组整合,有利于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优化公司治理、确保规范运作,同时,重组后还需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要求。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规定,拟上市公司报告期内存在对同一控制人下相同、类似或相关业务进行重组的,应关注重组对拟上市公司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的影响情况。具体来说,拟上市公司应根据影响情况按照以下要求执行: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拟上市公司相应项目100%的,为便于投资者了解重组后的整体运营情况,上市公司重组后运行一个会计年度后方可申请发行;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拟上市公司相应项目50%,但不超过100%的,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首次公开发行主体的要求,将被重组方纳入尽职调查范围并发表相关意见;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拟上市公司相应项目20%的,申报财务报表至少须包含重组完成后的最近一期资产负债表。
    此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要求发行人最近2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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