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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2009年3月,张某与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7年。2009年10月,张某患病住院。在医疗期间结识了乙公司经理李某,李某以给张某更高的报酬为条件劝张某“跳槽”。张某遂于10月4日同乙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于10月5日以患病难以胜任原工作为由,打电话通知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甲公司不同意,双方发生争执。经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成,2009年11月甲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赔偿因其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张某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 张某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本案中,张某既未提前30日,又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解除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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