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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发包人是建设单位,承包人分别是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工期延误情况下,监理合同到期,这以后发生的工程变更是否要计算?
  • 我前面已经说过,很多问题都应该是在订立合同时解决好。在实际工程中,在工期延误,监理合同到期后发生的工程变更一般要计算,首先,依据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202)第二十五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通常会延长监理合同的有效期,那么这以后发生的工程变更当然要计算。其次,对于一些不是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如果监理合同到期后不进行延长,那么施工现场一般还有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对以后发生的工程变更仍然可以进行签证(前提是有发包人的授权)。其实,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监理合同到期并不应影响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合同履行。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发生的工程变更仍要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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