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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了竣工结算报告,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提交的结算书审定是否有时间期限?
  • 这个问题,也是施工单位非常关心的一个问题。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看当事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发包人审定结算书的时间期限是否有约定,如果有约定当然应该从约定。参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通用条款33.2规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因此,采用示范文本的对此是有明确约定的。除此之外,财政部、建设部的第369号文件《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发包人应按以下规定时限进行核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1.500万元以下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
    2.500万元-2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
    3.2000万元-5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
    4.5000万元以上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建设项
    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天内审查完成。”
    但是,财政部建设部的第369号文件《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不属于法律、法规,不能直接作为法律依据引用,除非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结算适用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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