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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甲;乙是两兄弟,母亲丙早年去世,父亲丁将二人抚养长大,甲在外地工作,乙和丁生活在一起。1998年3月7日丁病故,留下的财产包括:价值3万元的房产一栋,一份到期存款5000元;丁对某公司享有的债权2万元以及价值3000元的家具和日用品,其生前没有留下遗嘱。丁死亡后,乙没有通知甲,自己将房产;汽车过户登记为己有,将存款取出也占为己有。2001年2月8日,甲回家探亲时才知道事实,对乙擅自处理遗产的行为极不满意,要求重新分割遗产,但乙提出为给丁治病和办理丧葬事宜花了3000元,并且甲常年在外,所以不应当参加继承。问:2001年3月4日,甲以乙侵犯其继承权为由提起诉讼是否超过诉讼实效?为什么?
  • 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继承法》第8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是两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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