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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适用什么原则?
  • 劳动争议的管辖适用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管辖原则。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也就是说,当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选择向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也可以选择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都享有管辖权。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还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实践中,会发生这样的情况,即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出于自身便利的需要,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这两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都享有管辖权。劳动合同履行地是劳动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和接受该义务的地点,在发生劳动争议的仲裁管辖争议的情况下,适用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原则,便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地就近调查争议事实,及时解决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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