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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是否可以进行质证和辩论?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和有争议的问题以及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意见,相互进行质证和辩论,是当事人在程序法上的权利。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的质证和辩论权利作了明确规定,这为当事人行使质证和辩论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在仲裁庭的主持下,通过当事人之间相互质证和辩论,有利于仲裁庭查明案件事实,有利于当事人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仲裁庭应当尊重和切实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质证和辩论的权利。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当事人的质证和辩论权利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1)质证和辩论是当事人在程序法上的一项重要权利。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人申请仲裁,陈述事实和理由,提出请求并以证据证明请求属于正当,被申请人有权针对仲裁申请提出答辩,对申请人陈述的事实、理由以及提供的证据可以进行辩论、质证,以证明仲裁请求是否属实、是否正当合理。申请人可以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质证以及提供的证据继续进行质证和辩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当事人质证和辩论的权利是当事人在程序法上的一项重要权利。仲裁庭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利针对案件事实、有关问题以及相互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和辩论。在质证和辩论阶段,当事人有权就案件的实体方面、程序方面以及法律适用方面,充分进行质证和辩论,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意见。
    (2)仲裁庭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经过质证和辩论,查明或者基本查明了案件事实,当事人不再辩论、质证,或者当事人、仲裁庭认为无需再质证和辩论时,仲裁庭可以决定终结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当事人也有权进行最后陈述,提出最后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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