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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多个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能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吗?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七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10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案件中,往往会有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是多个人的情形,特别是有关劳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报酬等方面发生的劳动争议,一般都涉及多个劳动者。为了使劳动争议案件得到及时处理,降低处理的成本,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如果是10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采取推举代表的方式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按照这一规定,符合推举代表参加调解或者仲裁的条件有三个:一是劳动争议劳动者一方人数众多该法第七条规定为10人以上,同时这些人员是确定的;二是多个劳动者有共同的请求。例如,一个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多个劳动者都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如果多个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虽然用人单位是相同的,但争议内容不同,各有各的请求,则不能适用这一规定;三是推举的代表须是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中的一员,即是劳动争议的当事人,而不是其他人。
    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人的权利仅限于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即代表人只有程序上的权利。例如,提出仲裁申请、申请仲裁员回避、提出有关证据等。如果作为诉讼代表人,能行使的权利只是诉讼行为,包括提出诉讼请求、管辖权争议、提供证据、进行法庭辩论、申请证据保全等不涉及当事人实体权利的行为。如果涉及当事人实体权利,必须经过全体被代表人同意,或者经被代表人事先明确授权。
    在调解、仲裁和诉讼的各程序中,都可以采取推举代表人参加的方式。只是在不同程序中,作为当事人的代表人的权利不同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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