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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当事人是否可以委托他人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
  • 一般来讲,民事法律行为除婚姻登记、收养等涉及人身关系的法律事务需要由本人亲自实施外,可以委托他人进行。当事人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本质上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在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中,当事人可能因为事务繁忙、业务知识不熟悉等原因不能或者没必要亲自处理涉及自身利益的一些事务,可以委托他人代理。所谓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代理的实质是受他人之委托,以他人之名义实施受委托事项的法律行为。在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机制中实行代理制度,不仅可以弥补被代理人精力、知识的不足,充分保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还能提高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效率。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的双方当事人是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的,可以不亲自为之。因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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