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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仲裁裁决书有哪些内容?
  • 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应当制作仲裁裁决书。裁决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住址、单位名称和地址、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理由;
    (3)争议的事实;
    (4)裁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5)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裁决的结果;
    (6)如果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
    (7)裁决日期。
    裁决书必须由仲裁员签名,并且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
    仲裁庭作出裁决,制作裁决书,送达当事人后,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此15日期限内,裁决书暂不生效。15日期满,当事人未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这样规定,也是为了充分保障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权利。
    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已将其不同意见和理由如实记人笔录中,所以法律允许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自主决定是否在裁决书上签名,即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是否在仲裁书上签名都不影响仲裁书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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