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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提请仲裁是否受仲裁时效期间为一年的限制?
  • 实践中,劳动者出于保住工作的考虑,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一般不敢积极争取。为了防止用人单位利用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只有一年的规定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争议解调仲裁法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如何适用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作了特别规定。根据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不受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为一年的限制。即只要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不论经过多长时间,劳动者都可以提请劳动争议仲裁,不适用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制度。值得注意的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同时规定,劳动关系终止的,仲裁申请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也就是说,劳动关系终止时,劳动报酬争议仲裁申请恢复实行时效制度,只是时效期间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终止之日,用人单位不付或少付劳动报酬”相当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劳动关系终止之日就是计算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的起算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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