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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可以终局裁决吗?
  • 自1987年我国恢复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以来,形成了“一调一裁两审”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20年实践证明,“一调一裁两审”能够充分发挥调解和仲裁的作用,使劳动争议尽可能地在比较平和的气氛中得到解决,尽量减少打官司。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基本上维持了现行“一调一裁两审”的程序,同时结合劳动争议案件的实际情况,该法第四十七条新增加了两类案件为终局裁决:第一类是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第二类是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这两类案件中,第一类属于涉案数额较小,第二类属于不执行国家明确规定的劳动标准。这两类案件在全部劳动争议案件总数中所占的比例较大。增设上述两类案件终局裁决的程序,目的首先是缩短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周期,使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尽快得到解决,使利益受损的劳动者尽快得到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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