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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在进入仲裁程序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吗?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当事人自行和解是指仲裁程序开始后,双方当事人就劳动争议的标的,通过协商,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结束仲裁活动的行为。
    (1)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享有自行和解权。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双方都可以通过协商自行达成和解。由于劳动争议的当事人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处理劳动争议最理想的方式是充分协商。自行和解建立在自愿、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是在没有第三个人参与的情况下达成的和解,是当事人自主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我国历来倡导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共同心愿。劳动争议仲裁双方当事人通过平等协商平和地解决劳动争议,有利于减少当事人之间的心理对抗,有利于当事人和睦相处,还可以避免当事人之间因解决争议加剧双方的隔阂和对立。通过当事人自行和解,解决劳动争议,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2)和解协议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对解决劳动争议达成共识,应当签订和解协议。协议中应明确劳动争议的事实、解决劳动争议的方案以及双方的意见等。虽然当事人自行和解是当事人自己的权利,但是和解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3)申请仲裁的当事人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当事人自行和解后,双方签订了和解协议,申请仲裁的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撤回仲裁的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后,应当准予撤回仲裁申请,并制作仲裁决定书。
    当事人双方自行和解不是劳动争议仲裁的法定程序,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进行和解,国家鼓励当事人协商解决劳动争议。但是,任何一方或者他人都不得强迫劳动争议当事人进行自行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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