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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哪些情形下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员应当回避?当事人可以以什么方式提出仲裁员回避申请?
  • 程序法中的回避制度,是指在诉讼或者非诉讼程序活动中,为保证活动的公正性,活动参与人或者案件的办理人与案件当事人有某种社会关系而应排除其参与活动的法律制度。仲裁活动中的回避制度是一个重要的程序法律制度,它可以使仲裁员合法地退出本案,又可以消除当事人的某些顾虑,保证案件仲裁的公正性。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仲裁员应当回避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四种: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即仲裁员是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当事人一方;仲裁员与仲裁案件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是近亲属。近亲属,一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即与本案的处理有利害关系。为了确保仲裁的公正性,所谓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应当采用严格解释主义,即应当是指仲裁员与本案存在某种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即是指仲裁员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社会关系,如同乡关系、同学关系、同事关系、是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近亲属的近亲属等。仲裁员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存在上述社会关系,可以认定为“可能影响公正仲裁”。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即仲裁员违反规定,在非正常工作时间、非规定场所私自会见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吃、娱乐活动或直接接收礼物等。
    仲裁员有上述情形,可以自行回避,即自动退出办理本案的仲裁活动。仲裁员有上述情形,当事人也有权利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回避申请。根据劳动争议解调仲裁法的规定,回避申请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当事人申请回避时,应当说明申请回避的理由、原因。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及时审查,在查明情况后依法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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