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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事项达成的调解协议,如果用人单位在调解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劳动者可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是劳动者赖以生活的基本保障,拖欠这些费用,严重影响劳动者的生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与劳动者达成调解协议,在调解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申请支付令可以启动督促程序。督促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的申请,以支付令的形式,催促债务人限期履行义务的一种特殊法律程序。这种督促程序是一种诉前性质的略式程序,具有非诉讼性和简易、灵活的特点。它是经过书面审查,以支付令的方式催促债务人履行义务。本条对支付令的规定,是要通过支付令的程序,快速解决劳动争议。如果双方当事人就涉及金钱给付的事项达成调解协议,就证明用人单位的给付义务已经确立。这种给付的确立形成了民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二是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人民法院认为支付令的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支付令是一种简易、迅速的督促程序,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减少诉讼成本,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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