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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在解决劳动争议过程中,谁有责任提供有关证据?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
    “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原则,因为民事纠纷是因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争议发生的,当事人对发生纠纷的事实最清楚,为维护自己的权利须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因此,原告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被告对自己答辩或者反诉所根据的事实都要提出证据加以证明。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处理劳动争议的程序,即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都有责任提供证据。例如,在因工伤事故发生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医疗费的争议中,劳动者在提出这一请求的同时,应当提供他本人因工伤进行治疗的医疗费用的证据。如果用人单位认为该劳动者的伤病不是因工伤事故造成的,用人单位就应当提供有关是否工伤事故的鉴定材料。但是劳动法律关系毕竟不同于一般民事关系,劳动关系双方处于不平等的地位,有些证据掌握在用人单位手里,劳动者是无法提供的。因此,法律规定对与争议事实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劳动者无法提供的,用人单位负有提供证明的责任。例如,在处理双方是否有劳动关系的劳动争议时,当事人应向调解组织或者劳动仲裁机构提供如下证据: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上述材料中,职工工资发放名册、用人单位的招工记录和考勤记录等凭证,都是由用人单位掌握的,因此用人单位应提供这些证据。用人单位应当提供有关证据但不提供的,将承担不利后果。所谓不利后果,就是用人单位提出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劳动争议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作为仲裁或者诉讼中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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