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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争议仲裁活动如何进行指导?
  •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是全国劳动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除了对劳动合同制度实施负有监督管理的职责外,还负有指导劳动仲裁工作的职责。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要依据该法规定制定仲裁规则。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立、组成和仲裁程序作了规定,但仲裁委员会的具体操作性规定还要通过制定仲裁规则。1993年,当时的劳动部曾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制定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对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仲裁参加人、案件受理、仲裁开庭准备、案件审理、仲裁裁决、期间送达、案件归档等作出了规定。由于这个规则是根据条例制定的,只适用于企业劳动争议仲裁的处理。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根据实践经验和需要对有关制度作了新的规定,扩大了适用范围,提出了新的要求。上述规则的有些规定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也不完全一致,例如,推举代表参加仲裁活动的人数,按照规则是3人以上,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是10人以上;关于仲裁时限,规则规定是从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结束,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颁布后,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作出新的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对行政区域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进行指导,主要是指导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正确执行有关劳动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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