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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职责是什么?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4项职责:
    (1)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由于劳动争议仲裁是由仲裁庭进行审理的,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员是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主体。仲裁员可以是专职的,也可以是兼职的。按照现行做法,专职仲裁员是从劳动行政部门专门从事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人员中聘任的;兼职仲裁员是从符合条件的工会工作者、法律专家、学者、律师等专业人士中聘任的。仲裁员的聘任工作由仲裁委员会负责。仲裁委员会应按照该法有关仲裁员资格的规定聘任仲裁员。
    (2)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其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受理后,才将案件交给仲裁庭进行审理。
    (3)讨论重大和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重大和疑难的案件主要指劳动争议涉及面较广、社会影响较大、当事人权利义务较难确定等情况。
    (4)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仲裁委员会对仲裁活动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对仲裁员的管理、对仲裁庭组成和案件的审批、对错案的纠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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