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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解决劳动争议的程序是什么?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解决劳动争议的程序是“一调一裁二审”,部分劳动争议实行终局裁决的制度。我国从恢复解决劳动争议的制度以来,一直实行的是“一调一裁两审”的制度,这一制度经过多年实践证明,能够充分发挥调解和仲裁的作用,使劳动争议在比较平和的气氛中得到解决,尽量减少打官司,使劳动争议尽可能地解决在基层,降低解决争议的成本。虽然在该法审议过程中,也有人提出改变现行体制的意见,但考虑到这种体制经过20多年的实践已经被社会所接受;在维护劳动关系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不宜轻易改变。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基本上维持了现行的做法,同时,针对现实中存在的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周期长、成本较高的问题,对争议事实较清楚或者涉及金额较小的金钱给付的部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裁终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该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里规定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为:一是发生劳动争议后,如果劳动者不愿意与用人单位协商,也不愿意请工会或者第三方与用人单位协商,或者虽然进行了协商,但没有达成和解,或者虽然达成了和解协议,但事后当事人又反悔不履行和解协议时,可以先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二是如果当事人不愿意调解,或者虽然经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后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或者虽然达成了调解协议,但事后当事人反悔,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当事人还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三是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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