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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什么是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期间有多长?从何时起计算?
  • 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时间导致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时效制度包括实体法中的时效制度和程序法中的时效制度。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属于程序法中的时效制度,是指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有效期限。也就是说,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应当在有效的期限内提出,否则超过有效的法定期间,丧失通过仲裁途径寻求法律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机会。建立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制度,是为了敦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以便尽快解决当事人间的矛盾和纠纷,恢复经济秩序、社会秩序,维护和促进稳定、和谐的社会关系。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这一规定主要有两个内容:第一,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法定期间为一年。即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包括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有效期限是一年。当事人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应当在法定期间提出。这里需要说明一点,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为“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这一时效期间短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时效期间。根据立法法第八十三条关于“新法优于旧法”的规定,自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施行之日起,应当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为准,即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为一年,不适用劳动法规定的“六十日”。第二,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法定期间的起算点。根据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即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到下一年的同一日,为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一年的法定期间。如何理解“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呢?我们认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一般是指有证据表明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或者根据日常情况、一般规律或者权利人所处环境能推定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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