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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司法救济作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后屏障,是一个国家法治的重要内容,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制度中不可少的一环。如果当事人发生劳动争议,经仲裁仍不服的,除了法律另有规定的外,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可以提起上诉,由上诉审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后,劳动争议案件最终结束。
    另外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两类案件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即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时间、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这两类案件有的是事实较为清楚,争议金额数额不大;有的是国家有明确的标准,比较容易判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为使争议得到及时解决,对这两类案件,在当事人双方都无异议的情况下,为终局裁决。同时,为保障当事人获得救济的权利,对这两类案件,劳动者对仲裁裁决有异议的,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对仲裁裁决有异议的,若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6种情形,即仲裁程序违法或者适用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如果仲裁裁决被撤销,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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