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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什么是劳动争议仲裁第三人?第三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 劳动争议仲裁第三人是指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对他人争议的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由于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参加到已经开始的仲裁活动中的当事人。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首先,劳动争议仲裁第三人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必须是本案的处理结果与其有利害关系。其次,由于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第三人提出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的申请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查第三人是否具备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的资格,并通知其审查结果。最后,在申请人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审查是否存在第三人。如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第三人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通知其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
    劳动争议仲裁第三人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必须是在仲裁活动已经开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尚未作出裁决之前。
    在劳动争议仲裁活动中,第三人有权了解申请人请求的事实和理由,以及被申请人答辩的事实和理由,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陈述自己对劳动争议的意见;有权就仲裁裁决书中规定由其承担的义务提出自己的主张。同时,第三人也应当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对其所确认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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