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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对于开庭通知应当注意哪些事情?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仲裁庭应当在开庭5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大。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3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为了便于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当事人在开庭时按时、及时到庭,确保仲裁活动顺利开展,及时、高效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促进和维护社会和谐,仲裁庭决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在开庭前的适当时间内将开庭的有关情况通知双方当事人。仲裁庭在将开庭的有关情况通知当事人时,应当注意:开庭通知应当在开庭5日前送达,开庭通知应当对开庭日期、地点作出说明,开庭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对于当事人,在开庭通知于开庭前5日送达当事人后,当事人就应当考虑安排开庭日到庭参加仲裁活动。开庭时间一旦确定,案件双方当事人都应当尊重和维护法律的严肃性,积极、优先安排到庭参加仲裁,以维护自己的权利。当然,如果有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在开庭日到庭的,应当提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延期,便于在仲裁委员会同意时通知对方当事人。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3日前请求延期开庭。也就是说,当事人只有当有正当理由请求延期开庭时才可能得到仲裁委员会的同意,并且延期开庭申请必须在开庭3日前提出。延期开庭申请不具有正当性,或者在距离开庭不到3日提出延期开庭申请,仲裁委员会均不予考虑。至于延期开庭申请理由是否具有正当性,仲裁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申请有正,当理由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决定延期开庭,并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认为延期开庭申请理由不具有正当性的,应当决定不延期。决定开庭不延期的,申请延期开庭的申请人应当如期到庭。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在开庭日拒不到庭,延期开庭申请人是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人的,可以按照撤回仲裁申请处理;延期开庭申请人是劳动争议仲裁申请的被申请人的,仲裁庭可以缺席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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