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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在进入仲裁程序后,还需要调解吗?调解书的效力如何?
  •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是仲裁程序的必经程序。调解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查清劳动争议的事实,分清双方当事人的责任,以调解的方式,促使双方当事人在仲裁裁决之前,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从而结束争议的仲裁的过程。
    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对于劳动者来说,愿意平和地处理劳动争议。在处理争议的过程中,不激化矛盾,不伤感情。解决纠纷后,劳动者仍然可以回到原来的工作岗位继续工作。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市场经济竞争激烈,用人单位也愿意及时解决劳动争议,尽快化解矛盾,缩短处理劳动争议的时间,把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生产经营中去。因此,在劳动争议仲裁的实践中,多数当事人选择以调解方式解决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实行先行调解的原则,有利于劳动争议的及时解决,有利于改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还有利于保持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同时,以调解解决争议的方式减少仲裁和诉讼程序,可以降低劳动争议处理的成本,节约当事人的精力和财力。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协议,也便于当事人履行。我国劳动争议仲裁的实践证明,仲裁调解是解决劳动争议的最佳途径。
    在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调解必须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进行的,调解中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仲裁庭不得强迫任何一方当事人接受调解。如果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尽管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协议的内容也不得违反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否则,协议无效。仲裁庭根据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仲裁调解书。
    仲裁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和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并送达双方当事人,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双方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仲裁调解协议。经过仲裁庭先行调解,双方当事人对劳动争议处理结果存在分歧,不能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虽然已经达成调解协议,但是,在调解书送达之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或者当事人拒绝接收仲裁调解书的,这些均属于仲裁调解不成,意味着调解程序结束。在仲裁调解不成的情况下,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以裁决的方式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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