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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应当将仲裁庭组成情况通知当事人?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后,应当依法、及时组成仲裁庭。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组建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任命一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对于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为了保障仲裁活动的客观、公正,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仲裁庭组成情况,包括是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还是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书面通知当事人。因为只有知悉仲裁庭组成情况后,当事人才能决定是否需要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员回避。因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根据这一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必须将仲裁庭组成情况通知当事人,并且必须是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完成仲裁庭的组建并通知当事人。另外,仲裁庭组成情况的通知还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为了便于当事人了解仲裁员的情况,保障法律赋予当事人的回避申请的权利,仲裁庭组成情况的书面通知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实行仲裁庭仲裁还是实行仲裁员独任仲裁;
    (2)仲裁员的姓名、性别、年龄,对于兼职仲裁员,还应当载明仲裁员的职业、工作单位;
    (3)告知当事人有权对仲裁庭组成人员向本仲裁委员会提出回避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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