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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请列举损害竞争对手的不正当竞争手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⑴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⑵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⑶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⑷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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