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详情
简答题2010年10月,常某到一高校饮服部门工作。2011年1月,常某与一家劳务公司签订派遣合同,由该公司将她派至原岗位。合同到期后,常某再次与劳务公司签订派遣合同。此后,劳务公司陆续为她缴社保。 后来常某生孩子,高校批准她休产假,正常发工资。可产假期满后,常某向高校、劳务公司三次寄出申请,希望安排工作,但没动静,经交涉无果,常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与劳务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无效,高校为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等。 法院查明,劳务公司2008年8月成立,发起人为一家招待所、胡某和庄某,招待所是大股东,而招待所主要投资人是高校分析该案例,常某的诉请能否得到支持?

  • 用人单位或其所属单位出资或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劳务派遣合同无效,劳动者劳动关系的相对方仍是该实际用工单位。所以常某的诉求应该得到支持。

    用人单位为逃避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保等法定义务,喜欢雇用派遣工,尤其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更想法将原来的常用工在不改变岗位、内容的情况下转为派遣工。《劳动合同法》对此予以制止,以防范用人单位将本来完整的劳动关系人为分割,逃避劳动法责任,任意使用劳务派遣工。
  • 关注下方微信公众号,在线模考后查看

热门试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