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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张先生几年前到某公司工作,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至2009年底,合同约定了劳动报酬和工作岗位。2007年12月份开始,公司无故拖欠张先生的工资。张先生于2008年3月以公司无故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再上班。一周后,张先生去公司办理相关手续时,公司宣布以张先生擅自离岗为由违纪解除张先生的劳动合同。张先生不服,提出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撤销违纪解除决定并支付经济补偿。张先生是否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法律依据是什么?
  • (1)张先生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因为公司有无故拖欠张先生工资的违法行为。
    (2)其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3)张先生解除劳动合同立即生效,双方权利义务终结。由于用人单位违法,应当支付张先生经济补偿金;对于拖欠的工资,用人单位应当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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