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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A钢铁制造公司招用了一批工人,高某(男,22周岁)是其中一员。高某上班后,多次向公司提出签订劳动合同,可一直到高某上班后2个月,公司才与他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有,暂定1年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对高某予以转正,并录用为职工,确定正式合同期,实行劳动合同制;高某入公司时,须交纳2000元押金,合同期限届满后退还;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若发现高某不能胜任工作,公司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可以报销医疗费,医疗期满后,如因不能从事原工作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补偿;合同期内高某不得结婚,否则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高某如要求提前解除合同,需提前45天通知公司,同时,所交押金不予退还;公司按照国家规定向高某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高某应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如果高某因违反操作规程而负伤,公司不予负责;高某可以自愿参加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高某与A公司的劳动关系何时确立?为什么?
  • A公司自用工之日即与高某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交职工名册备查。因此,本案中,A公司与高某之间的劳动关系确立的时间应是A公司用工之日,即自高某上班之日起,双方的劳动关系就已经确立,而非高某上班2个月后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之时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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