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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乙市某建筑公司招收了一批农村合同工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为每个月800元人民币,由公司提供食宿。后来,工人们得知该市最低工资标准为850元,企业支付一律不得低于该标准。于是,工人们向公司要求将工资涨到每月每人850元,但公司认为,公司除向工人每月支付的工资800元之外,还为工人提供食宿,加上加班加点工资,工人每人每月工资超过1150元,远远高于850元的最低工资标准。所以,拒绝了工人的要求。于是,双方产生争议。建筑公司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 不成立。《劳动法》第48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4条规定,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同时,《最低工资规定》第12条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了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①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②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③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本案中,该建筑公司将食宿费用及加班加点工资计入最低工资显然违反上述规定,因此,建筑公司拒绝工人们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支付标准支付工资的要求时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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