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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答题《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修复后验收仍不合格,不予支付工程款。请问:修复(整改)有无次数限制,是否只限于一次,修复整改几次工程质量仍不合格,发包人是否可以解除合同,还是继续整改?在承包人整改后工程质量仍不合格,发包人是否有权选择其它施工单位来修复,还是继续由原施工单位来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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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修复次数司法解释并没有严格的限制,所以从理论上讲修复多少次都是可以的。但是在工程实务中,一般来说,如果工程是可以修复的,并且具有合理的修复方案,施工单位只要按照修复方案整改,一般都是可以修复的,很少会出现工程经几次修复后质量仍然不合格的情况。如果真的出现整改几次后工程质量仍然不合格,只要施工单位愿意承担继续修复的责任,一般情况下发包方仍然无权请求解除合同,但是,如果承包人的这种修复导致了工期延误,并且工程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不能完工,经发包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然不能完工,那么发包人此时可以解除合同,依据是《司法解释》第八条的规定。该条规定:“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也就是说,此时发包人可以依据《司法解释》第八条第二项来行使解除权。发包人在解除承发双方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当然可以选择其它的施工单位来进行修复,并且可以要求原施工单位承担修复的费用。 关注下方微信公众号,在线模考后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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