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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在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的无效合同中,若发生安全质量事故,或产生经济纠纷,该建筑施工企业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 首先,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和发包人之间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施工合同的实体权利、义务都应该由实际施工人来履行和承担,所以工期逾期、安全事故、质量缺陷责任等应该由实际施工人来承担。其次,我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因此实际施工人与出借资质的企业就工程质量、安全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同时,作为出借资质的企业还会受到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甚至吊销资质证书等严厉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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