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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某公司原食堂“就餐规定”中规定餐食必须在食堂食用,不得带出食堂,并授权行政部进行解释。食堂改善伙食,午餐提供餐后水果,经常有员工在用餐后将水果带出食堂。鉴于原规定并未明确加以禁止,公司行政部研究后决定修改“就餐规定”,明确禁止将水果带出食堂,否则将予以处罚。不久,刘小兵和王宏伟因为对食堂有意见,在故意将苹果带出食堂时被食堂管理员拦住。刘小兵与食堂管理员发生争吵,直至击打管理员;王宏伟趁乱将水果带出了食堂。 公司随即进行调查并作出刘小兵和王宏伟除名处理决定,刘小兵和王宏伟以他们不知道有“不得将苹果带出食堂”的规定为由申请仲裁,公司辩称“不得将水果带出食堂”的就餐规定行政部有权进行解释,并已在中层以上干部大会上宣布后执行;在员工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包括打架、斗殴等)的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对两名员工的解除决定是否有规章制度依据?为什么?请分别说明。
  • 公司对王宏伟的处理不符合法律规定,没有规章制度依据。因为公司制订关于“不得将水果带出食堂”的规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程序,不能作为处罚员工的依据。
    公司对刘小兵的处理符合法律规定。因为虽然“不得将水果带出食堂”的规定不符合法律规定,但是刘小兵击打食堂管理员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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