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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企业除名、开除职工有何规定和程序? 
  • (一)除名的条件: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8条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据此,职工旷工除名应具备以下3个条件:
    (1)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条款解释问题的复函》指出:“《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一般是指:除有不可抗拒的因素影响,职工无法履行请假手续情况外,职工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又不按时上下班,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即属于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
    (2)经批评教育不改。
    (3)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根据原劳动人事部《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若干问题的解答意见》第十八条规定,计算连续旷工时,“可以把节假日的天数扣除后计算旷工时间”。因此,凡国家法定节假日不应计算为职工连续旷工的时间。此外,如连续旷工行为已跨年度,计算时可以跨年度计算;累计旷工时间,计算时一般以年度为限,不跨年度。
    (二)除名的程序:
    (1)查证职工的旷工事实,取得确凿证据,并进行严格的审核。结论材料应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如确属于与事实不符的,应当改正。企业在核实职工的旷工事实时,应把重点放在职工旷工有无正当理由上。只有当职工是无正当理由旷工才能确定其违反劳动纪律。
    (2)进行批评教育。企业应当针对违纪职工旷工的事实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职工坚持旷工仍不改正的予以除名。实践中,对旷工职工的批评教育往往在职工实施旷工行为的中间进行,这样,当职工无故旷工并达到除名时限时,企业予以除名时,就无需通过“批评教育”程序。
    (3)由企业厂长(经理)提出并决定对旷工职工除名。企业对职工的除名权,属企业行政,企业党组织无权讨论和决定对职工的除名。企业厂长(经理)在对职工做出除名决定之前,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第25条的规定,即:“厂长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保障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行使其职权;在决定同广大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问题时,应当征求企业工会的意见。”这一精神,在对旷工职工作除名处理时,应当征求企业工会的意见。
    除名的审批时限,现行劳动法律规范没有具体规定。但企业应及时处理,不应无故拖延审批时间。
    (4)作出除名决定,制作除名处理书。除名决定一经作出的,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职工本人,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的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处理决定记入本人档案。除名处理书交本人时,应向职工交待如果对除名不服,可以在收到书面决定后60天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5)职工被除名后,落户或户口迁移的原则应与开除处理后的有关适用原则一样,即一般在企业所在地办理落户手续。如果本人要求迁回原籍,应按照大城市就中小城市,沿海地区就内地边远地区、城镇就农村的原则办理。符合上述规定的,企业主管部门应当事先同迁入地的公安部门联系。迁入地公安部门应当凭企业主管部门的证明办理落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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