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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证券公司分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权利类产品的杠杆倍数能不能超过5倍?其他产品的杠杆倍数能不能超过10倍?
  • 《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中证协发[2014]33号)规定,证券公司分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产品设计应遵循杠杆设计与风险收益相匹配的原则,同时,权益类产品初始杠杆倍数应不超过5倍;
    其他产品初始杠杆倍数应不超过10倍。《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规定分级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不得超过10倍。本条所称分级资产管理计划是指存在某一级份额为其他级份额提供一定的风险补偿或收益分配保障,在收益分配中获得高于其按份额比例计算的剩余收益的资产管理计划。不参与收益分配或不获得高于按份额比例计算的剩余收益的,不属于本条规范的分级资产管理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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