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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对持股5%以上的客户履行法定义务有什么安排?
  • 《证券法》第86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时,应当履行公告、报告等义务,客户未按照规定履行义务,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为了使客户能够及时知悉自己的持股情况,《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第31条规定了客户对其持股情况的查询权。客户可以查询自己的专用证券账户和其他证券账户合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额,也可以授权证券公司或者资产托管机构查询。客户授权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查询的,当发生应当履行公告、报告等规定义务情形时,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应当通知客户,并督促客户履行相关义务。
    同时,《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第32条规定,除了客户明确授权外证券公司管理的专用证券账户内单家上市公司股份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5%;客户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5%以后,证券公司通过专用证券账户为客户再行买卖该公司股票的,应当在每次买卖前取得客户同意;客户未同意的,证券公司不得买卖该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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