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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如何处理当事人提交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后,为了尽快解决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间的纠纷,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及时、依法进行审查仲裁申请,并作出是否受理当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请的决定。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查仲裁申请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的期限是5日。这是法定期限,仲裁委员会必须在这个期限内对仲裁申请作出决定。这里,5日是指5个“工作日”。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仲裁申请进行审查,主要应当审查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管辖权问题。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实行区域管辖原则。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所谓区域内,是指设立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的行政区划内。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省级人民政府根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可以决定在市、县(直辖市为区、县)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于发生在区域内的劳动争议,设立于该区域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不在同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区域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分别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二是受理范围问题。受理范围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范围。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所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范围相同。即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当事人相同。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经过审查后,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于不予受理的,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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